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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 | 关于哈罗CQ火腿社区一个帖子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

时间:2022-10-14 来源:未知 作者:陆涛 点击:

本文为2019年关于哈罗CQ火腿社区一个帖子引发的判例,仅供大家学习参考。

以下问正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02民终645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某,男,1982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xx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某某,男,1987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xx区。

上诉人赵某因与被上诉人杨某某名誉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xx区人民法院(2019)鲁0211民初22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7月2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赵某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一、二诉讼费由被上诉人负担。事实和理由:被上诉人在哈罗CQ火腿社区论坛以《业余无线电定向猎狐行动--查找业余中继干扰源》为题发帖,帖中“此位置是xx区业余无线电协会秘书长XX住所所在”提到上诉人家庭住所位置及照片,XX是上诉人电台呼号,被上诉人在没有找到干扰源的前提下大肆宣传,给上诉人工作生活造成严重影响。上诉人对一审证人证言存疑。

杨某某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予以维持。涉案帖中的内容是客观存在的事实。被上诉人在文章的开篇就强调不清楚是何人所为,在与上诉人的跟帖回应中也多次强调上诉人并非是此次干扰者。

赵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在HelloCQ(全国业余无线电论坛)公开赔礼道歉、消除事实,消除所造成的恶劣影响;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1万元;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捏造虚构,恶意散布原告在家实施无线电干扰,干扰其使用的439.540业余中继站并附有大量图片和说明错误引导大众对原告产生误解造成原告被西海岸新区业余无线电协会停职调查,给原告工作和生活造成严重影响。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9年1月20日,被告在哈罗CQ火腿社区论坛以xxxxx的名义发帖,题目名称为《业余无线电定向猎狐行动——查找业余中继干扰源》,内容中载明了查找经过,最后在台子沟村某户附近找到最强信号源,经了解此位置是xx区业余无线电协会秘书长XX住所所在位置,通过当地业余无线电协会爱好者通知XX此次情况通报,感谢能够协助排查此次干扰。文中末节提到“虽然我们指示定位到了疑似干扰源位置,并不确定是何人所为,何种心态,但希望他能正确对待业余无线电”,最后倡议无线电爱好者团结起来,向社会展示更加积极的一面。

原告在跟帖中表示不满意该帖子,被告在回复中称,没有说是原告干的,只是巧合信号源在原告家附近,请求原告用专业设备协查一下,建议原告查查原告家门口的那辆车;被告的设备精度有限,不能精确定位,所以请求原告拿专业测向设备协助。庭审中,原、被告确认,被告发的主题帖子于2019年1月23日被删除了。在原告与被告的手机微信聊天中,被告指责原告持续发干扰信号,使用了极小功率,要求原告停止发出干扰信号。被告通过青岛西海岸新区政府网站中的“政府信箱”咨询xx区业余无线电协会秘书长是谁,得到回复是徐某某。证人李某应被告的申请出庭作证称,2019年1月20日,其和被告一起去寻找干扰源,当天从郭家台子出发,先到了灵珠山街道办事处(原柳花泊街道办事处),围着山转,在戴戈庄附近发现信号,后又到发现信号越来越强,停车后被告手持检测设备下车寻找信号源,证人在车上等待;拿的设备是手台YESU1DR,车载的100DR设备,都是正规购买的设备。原、被告对证人的陈述未提出异议。原告称上述设备没有检测信号方向的功能,只有接收信号的功能。被告称,设备可查找大体范围,有误差。原告提交的西海岸新区业务无线电协会通知1份,载明哈罗CQ火腿社区论坛帖子2019检查恶意干扰中继干扰源事实不清期间,停止赵某的秘书长职务,直至调查清楚。但该证据上没有经办人签字,不能确定该证据的真实性,故法院不予认定。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论坛发帖截图、通知、手机微信截图等,被告提交论坛发帖截图、证人证言等证据及原、被告的当庭陈述笔录在案为凭,经庭审审查和质证,可以认定。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为名誉权纠纷。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被告是否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综合本案的案情及相关的法律规定,法院作如下分析判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九十一条规定,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本案中,原告主张被告捏造虚构事实侵害了原告的名誉权,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在涉案论坛发帖内容中,被告未确认是原告发出的干扰源,在跟帖回复中也没有说是原告干的,只是巧合信号源在原告家附近,还称设备精度有限,不能准确定位。因此,被告的发帖仅陈述了其寻找干扰源的过程及结果,并未指责是原告发出干扰源,故其行为不构成捏造事实,没有故意侵犯原告的名誉权。对于原、被告之间的手机微信聊天记录,属于两人之间的私人交流,并未公开,也不构成侵犯原告的名誉权。综上,原告不能证明其名誉权受到了被告的侵犯,即原告主张的侵权行为不成立,现其请求被告承担侵权责任,于法无据,法院依法不予支持。判决:驳回原告赵某的诉讼请求。

本院二审期间,上诉人提交证据一青岛市xx区民间组织管理局出具的xx区业余无线电协会会议纪要一份,证明上诉人在无线电协会任职。证据二青岛市xx区业余无线电协会停职证明,证明上诉人的秘书长职务因本案停职。被上诉人质证称,对证据一的真实性没有异议,该协会中有三人称从未接到过召开理事会的通知,也没有参加该会议。对证据二,协会查明事实对上诉人停职与我方无关。本院认为,对证据一,被上诉人对真实性没有异议,本院对真实性予以确认。对证据二,该证明系xx区业余无线电协会出具,证据形式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被上诉人提交三人书面证人证言材料一份,证明无线电协会没有开过会。上诉人质证称,该证人证言中有两人好像不是协会会员,文件不在上诉人手里无法比对。本院认为,因三位证人无法定理由未到庭接受质询,本院对该证人证言不予采信。

本院对一审查明认定的相关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系名誉权纠纷。本案争议的焦点是,一审判决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是否正确。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受损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联系、行为人主观有过错来认定。具体到本案,被上诉人在哈罗CQ火腿社区论坛以《业余无线电定向猎狐行动--查找业余中继干扰源》为题发帖,内容载明“。青岛多名资深业余无线电爱好者决定找出干扰源。此位置是xx区业余无线电协会秘书长XX住所所在位置。不确定是何人所为,何种心态。只是定位到了疑似干扰源位置,并不确定是何人所为,何种心态。”。本院认为,涉案帖文虽提及上诉人住所,但帖文明确该位置仅是疑似干扰位置不确定是何人所为。被上诉人发帖陈述其寻找干扰源的过程及结果,帖文内容不含有贬低他人人格、诋毁他人名誉等侮辱性文字,上诉人在一、二审中亦未提交证据证明帖文内容虚假不实,故被上诉人发帖行为不具有违法性,一审判决驳回上诉人诉讼请求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上诉人赵某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0元,由上诉人赵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张好栋

审判员  范黎强

审判员  衣 洁

二〇一九年八月六日

法官助理   卢翔飞

书记员   李  兵

书记员   于  雪



(中国集群通信网 | 责任编辑:陆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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