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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名义如何办理无线电设备进关核准?

时间:2023-03-31 来源:未知 作者:陆涛 点击:
无线电发射设备进关核准服务指南(详版)

发布机构:工业和信息化部无线电管理局
一、适用范围:适用于申请办理无线电发射设备进关核准行政许可。
二、事项审查类型:前审后批
三、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1993年第128号,2016年11月11日第672号修订)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三条。
2、《工业和信息化部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号)。
四、受理机构:工业和信息化部无线电管理局。
五、决定机构:工业和信息化部。
六、数量限制:无数量限制。
七、申请条件
    申请临时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应当具备如下条件:
    (一)申请临时进口的无线电发射设备不在国内实效发射(例如为办理《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的:
    1、申请临时进口的设备具有合法的用途;
    2、具有合法、有效的进出口合同或者设备运单。
    (二)申请临时进口的无线电发射设备需要在国内临时实效发射(例如技术交流、参展、体育比赛等)的:
    1、申请临时进口的设备具有合法的用途;
    2、具有合法、有效的进出口合同或者设备运单;
3、使用的无线电频率经无线电管理机构批准。
八、禁止性要求:不符合本指南第七款规定的,将不予许可。
九、申请材料目录
    申请无线电发射设备临时进口,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临时进口的无线电发射设备不在国内实效发射的:
  1、说明进口用途的有效公函;
       2、《无线电发射设备进关核准申请表》;
  3、合法、有效的进出口合同或者设备运单。
    (二)申请临时进口的无线电发射设备需要在国内临时实效发射的:
  1、说明进口用途的有效公函;
    2、《无线电发射设备进关核准申请表》;
  3、合法、有效的进出口合同或者设备运单;
    4、合法、有效的频率使用文件。
十、申请接收:工业和信息化部无线电业务受理中心、联系电话:010-68009201,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北礼士路甲98号
十一、办理基本流程:详见附录。
十二、办理方式:现场办理。
十三、办结时限
形式审查: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应当予以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技术审查: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对予以批准的,应当签发批准文件;对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十四、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十五、审批结果:无线电发射设备进关审查批件。
十六、结果送达:决定之日起10日内颁发。现场领取或邮寄。
十七、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行政相对人权力和义务相关可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
十八、咨询方式:电话咨询:010-68009200,或现场咨询。
十九、监督投诉渠道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依法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十、办公地址和时间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北礼士路甲98号
    办公时间:工作日,8:00-17:00
二十一、办理进程和结果公开查询
    电话查询,或现场查询办理进程。
    登陆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www.miit.gov.cn”,“在线办事-无线电和卫星通信类事项-无线电管理局-无线电发射设备进关核准-结果查询”进行结果公开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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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为相关要求与规范,那么个人海外购买的已取得核准码的业余无线电设备如何无线电设备进关核准?
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进口取得型号核准的无线电发射设备,进口货物收货人、携带无线电发射设备入境的人员、寄递无线电发射设备的收件人,应当主动向海关申报,凭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办理通关手续。
此外,外国人经过无线电管理机构批准,方可携带无线电设备进入中国境内。外国人携带无线电设备入境必须事先向国家或省级无线电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书面申请中应包括携带入境的无线电设备的数量、型号、生产厂家、技术参数、用途、入关时间和地点等。经核准后,开具入关证明,海关凭证明予以放行。



(中国集群通信网 | 责任编辑:陆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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