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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整治三年行动丨水上无线电专项整治,连云港海事在行动!

时间:2021-10-23 来源:中国集群通信网 作者:网络 点击:

为维护良好的水上无线电通信秩序,按照交通运输部海事局下发的《关于开展水上无线电秩序管理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的统一部署和相关要求,10月11-13日,连云港灌河海事处依托净海卫士小程序开展辖区无线电秩序专项整治行动,通过水上巡航及安全监督检查对辖区内存在无线电违法行为的船舶进行集中整治。

01

启动净海卫士,精确制导

行动过程中,执法人员主要针对辖区内水上无线电违法行为的易发区域和易发船舶,集中力量打击为逃避海事监管故意关闭AIS信号、篡改无线电台识别码、擅自改造船载无线电设备等突出问题。

巡航发现2起异常情况

1、船舶名称输入错误。

2、船舶目的港未输入。

现场处理违规情况

1、要求船方及时更正系统中船舶名称。

2、现场录入船舶目的港。

船载无线电设备对于船舶而言就像是人的“嘴和耳朵”,船舶在水上航行随时会需要通信,合理、正确使用无线电设备可以使船舶航行安全得到有效保障,违规使用无线电设备,轻则影响船舶沟通效率,重则引发水上交通事故。

02

专项检查融入日常检查

巡航检查之余,执法人员将专项检查融入船舶安检、现场监督检查中。安检时发现船舶NAVTEX接收机故障、中高频及AIS设备无法由应急电源供电等多项重大缺陷,依法对船舶采取滞留。

通过此次专项整治行动发现的辖区内水上无线电违法违规情况中分析得到,违法行为主要集中表现为不按规定保持AIS处于正常工作状态、不遵守航行通信和无线电通信管理制度。灌河海事处将根据辖区水上无线电多发、易发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重点检查,对违规船舶严厉查处,并做好水上无线电整治宣贯工作,坚决维护辖区水上无线电通信秩序。

温馨提示●●

水上无线电通信关系到船舶航行安全,请广大船舶及船员自觉、严格遵守水上无线电秩序管理各项规定,共同维护良好的水上无线电秩序。下面给大家普及一下常见的违法和相关法律法规,以便进行自查自纠。

常见违法行为

(一)非法编制、占用、冒用未许可的船舶标识码(“一船多码”);

(二)套用、冒用他船船舶标识码(“一码多船”);

(三)船舶无MMSI码;

(四)船舶注销后,MMSI码未同步办理注销;

(五)未按规定保持AIS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六)未按规定在AIS设备中输入准确信息;

(七)AIS发生故障未及时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八)船员不熟悉AIS操作,不能正确模拟故障的确认和排除;

(九)船舶VHF通信非法占用应急或专用频道;

(十)未按规定在甚高频通信频道守听;

(十一)船舶非法使用大功率电台;

(十二)未经许可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

(十三)船舶未按规定申请或随船携带无线电相关证照,或证照已失效;

(十四)故意涂改、损毁、伪造、变造、租借无线电证照,或骗取和冒用无线电证照;

(十五)船舶未按规定配备或未配备足够的无线电设备;

(十六)船舶无线电设备未经船检机构认可,或未持有效型式认可证书或船用产品证书。

法律规范要求

NO.1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船舶、航空器、铁路机车(含动车组列车,下同)设置、使用制式无线电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由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无线电管理机构颁发无线电台执照;需要使用无线电台识别码的,同时核发无线电台识别码。

NO.2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七条

从事船舶、海上设施航行、停泊、作业以及其他与海上交通相关活动的单位、个人,应当遵守有关海上交通安全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

NO.3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二十四条

承担无线电任务的船员和岸基无线电台(站)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海上无线电通信规则,保持海上交通安全通信频道的值守和畅通,不得使用海上交通通信频率交流与海上交通安全无关的内容。任何单位、个人不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使用无线电台识别码,影响海上搜救身份识别。

NO.4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六条

船舶在航行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启船舶的自动识别、航行数据记录、远程识别和跟踪、通信等与航行安全、保安、防治污染相关的装置,并持续进行显示和记录。

NO.5

《国内航行船舶船载电子海图系统和自动识别系统设备管理规定》

第二十二条 船舶配备的AIS设备应处于常开状态。

第二十三条 船舶应按相关规定申请海上移动通信业务船舶电台标识码(MMSI),并应将静态信息和动态信息准确地输入AIS。

第二十四条 为保证对船舶MMSI码的连续跟踪,船舶 MMSI码发生变化时,应报船籍港海事主管机关。

第二十五条 船员应掌握船载电子海图系统和AIS设备的安全使用。

NO.6

《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11》第5篇第5章第5节

VHF操作控制:发信机的输出功率应不超过25W,并设有使功率降低至1W 或更小的装置。

NO.7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

第十七条 违反《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船舶在内河航行、停泊或者作业,不遵守航行、避让和信号显示规则,依照《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还应当对责任船员给予扣留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

本条前款所称不遵守航行、避让和信号显示规则,包括以下情形:

(十四)不按照规定保持船舶自动识别系统处于正常工作状态,或者不按照规定在船舶自动识别设备中输入准确信息,或者船舶自动识别系统发生故障未及时向海事机构报告;

(十五)未在规定的甚高频通信频道上守听;

(十六)未按照规定进行无线电遇险设备测试;



(中国集群通信网 | 责任编辑:李俊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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