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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中波发射台管理实施细则

时间:2021-06-20 来源:中国集群通信网 作者:网络 点击: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全省中波发射台的管理,确保中央及省广播节目的完整转播,切实完成实验任务,依据省财政厅与省广播电视局制定的《中波发射台考评办法》和《江苏省广播电视覆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江苏省内承担中央、省级节目覆盖和实验任务的中波发射台站的考评。考评工作由省广播电视局组织实施。

第三条 全省中波发射台管理考评包括日常考评和综合管理考评。日常考评按季度,综合管理考评按年度进行。年度考评周期为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四条 季度考评:(满分20分/季度)

存在擅自变更播出频率和节目内容的中波台,当季考评不得分。

1.满时段:(满分10分)完整转播中央和省节目,按规定时段完成下达各实验台的实验任务的,得10分;未按规定时段完成转播及实验任务的,得0分;

转播中央台、省台节目及实验频率播出时间如下表:

 在转播中央和省台节目、按规定时段完成下达各实验台的实验任务时,因播出故障存在停播现象的,根据台站安全播出保障等级累计停播时长,分别得分如下表:

 2.满功率:(满分5分)

根据每季度发射机技术指标测试报表及省监测台故障统计报表,结合省广播电视局不定期的抽查,对存在未按标称功率的90%以上播出的,得0分;按标称功率的90%以上播出的,得5分。

3.满调幅度:(满分5分)

根据每季度发射机技术指标测试报表及省监测台故障统计报表,结合省广播电视局不定期的抽查,对存在欠调幅度播出的,得0分;按要求1分钟内,平均调幅度超过70%,调幅度表有10次以上超过90%的,得5分。

第五条 综合管理考评细则(20分)

1.制度建设(5分)

严格执行和遵守中波发射台管理暂行办法,严格按省有关规定做好人事和财务管理工作,并按要求报告、请示,考评、检查制度落实,各类报表统计、填写、上报准时、真实、规范(2分);根据总局维护总方针,建立健全值班制度、检修测试制度、安全制度、奖惩制度、机房制度、重要播出保障制度,每季度对发射设备进行检修和测试,并有详细的记录,发射机指标按季度上报,值班日记、交接班日记、季度报表完整准确(3分)。

2.安全播出(5分)

安全播出工作是各项工作的重中之重,各台必须严格遵守播出工作的各项制度和规程,实行岗位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杜绝播出事故、重大政治事故和治安、消防安全事故的发生。凡发生上述责任事故,一律追究到人,安全播出不得分。

3.运行维护(5分)

保持机房等工作场所整洁卫生,播出、发射、监听等各类设备排列整齐,清洁无尘;工具、仪器仪表、备品备件摆放有序,使用方便,设备、仪器的图纸资料、技术手册齐全,有专人保管,配齐测试全部必测指标的仪器(1分);每年省广播电视局批准的专项项目及经费按照规定时间和用途保质保量完成(3分);工作运行的发射机技术指标达到甲级(1分)。

4.其他内容(5分)

省运维经费,当年落实,地方承担的经费同步落实到位(3分);依靠科技创新,做好设备技术改造,提高播出质量(考评按是否有科技创新奖项目或省广播电视局认可的技术改造项目为依据)(2分)。

第六条 在各中波发射台季度考评得分综合累计的基础上,依据《中波发射台考评办法》,省广播电视局将组织年度考评,重点检查各中波发射台的综合管理情况并打分。

年度考评得分=四个季度考评得分+综合管理考评得分。

年度考评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等。年度考评得分95-100分为优秀;90-94分为良好;80-89分为合格;80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七条 经费支出

中波台的经费支出分为运行维护支出和设备更新、技术改造等专项支出,根据各中波发射台补助范围内发射机的功率,按照全省统一标准核定年度预算。

1.运维经费。为保证各中波发射台正常运行,年度运维经费的80%作为日常运维经费,每年的上半年下拨各中波发射台;年度运维经费的20%作为考评经费,根据考评结果,和下一年的日常运维经费一同下拨。

年度考评得分满分的台站,考评经费全部拨付;每扣1分相应扣减5%考评经费,扣完为止;年度考评得分在80分以下的中波台,年度考评经费全部扣减;扣除经费根据财政相关规定执行。

2.专项经费。专项经费用于台站设备更新、技术改造等,省广播电视局根据当年中波任务情况,可统筹安排使用,也可以根据各中波发射台申请批准下拨使用。

①申请:各台站每年一月底(1月31日)之前向省广播电视局申请(逾期不受理)。

②下拨:省广播电视局研究确定当年实施的项目及预算标准,并及时足额拨付经费至项目单位。

③实施:各中波台根据省广播电视局的批文开展项目实施。项目经费专款专用,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相关规定执行。项目结束后向省广播电视局具文报告。形成固定资产的,要相应进行固定资产登记。

④验收:省广播电视局自行组织或委托相关设区市局进行项目验收。

第八条 各中波台按要求填写《中、短波调幅广播发射机技术指标测试报表》(附件1),按时上报省广播电视局安全传输保障处,传真025-84651550。报表内容和报表上报情况将作为年度考评的依据之一。

第九条 各中波发射台因工作需要临时停机,请按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及省广播电视局规定提前上报,同时填写《中波台临时停机快速报告单》(附件2),经批准或备案的,按照《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执行考评。但未按规定上报,或未经批准的将作为停播事故纳入季度考评。周二例行检修时间不计入考评。

第十条 发生停播、欠功率、欠调制度的故障时,各中波台需按要求填写《中波发射台故障报告单》(附件3),报省广播电视局及省监测台。如发现有瞒报或错报现象的,省广播电视局将通报全省,并根据《中波发射台考评办法》的各项规定,扣除年度考评经费。

第十一条 省广播电视局将在平时不定期的抽查各中波台播出情况,抽查结果将作为季度考评的依据。年底将按《中波发射台考评办法》进行年度检查,并结合各类报表情况、年度工作,计算总得分。

第十二条 因不可抗拒的外力导致的灾害事故等不计入评比得分。

第十三条 本细则自2020年3月15日起施行,《江苏省中波发射台考核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苏广发技〔2014〕73号)同时废止。本实施细则由江苏省广播电视局负责解释。




(中国集群通信网 | 责任编辑:李俊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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