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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轨道交通首期工程及6号线一期工程警用无线通信系统总承包

时间:2011-12-06 来源: 国信招标集团有限公司 作者:陈晓亮 点击:

公告说明:

招标公告
昆明市轨道交通工程已由国家发改委以发改基础[2010]1083号文批准建设,招标人为昆明轨道交通有限公司,资金来源为招标人按政府规定筹资。现招标人委托国信招标集团有限公司,对昆明市轨道交通首期工程及6号线一期工程警用无线通信系统总承包项目进行国内公开招标,邀请合格的投标人参加本项目的投标。
1. 项目名称:昆明市轨道交通首期工程及6号线一期工程警用无线通信系统总承包项目
2. 招标编号:GXTC-1128123
3. 资金来源:招标人按政府规定筹资
4. 项目概况:
昆明市轨道交通首期工程由线网规划中的2号线一期工程和1号线一期工程和二期工程组成,首期工程线路全长41989.820m,共设31座车站,其中:地下车站25座,高架车站6座。
昆明市轨道交通6号线一期工程于汽车东部客运站附近设起点站―东部客运站站,全长约18.018km,共设车站4座,其中高架站1座,地下站3座。本工程在车辆段内设置临时/应急控制中心、综合维修中心、培训中心。
5. 招标范围:
本次招标含昆明市轨道交通首期工程、昆明市轨道交通6号线一期工程的警用无线通信系统的设备设计、设计联络、监造、厂验、供货、运输、仓储、交付、安装设计及督导、施工安装、开通、调试、试运行、验收、培训、技术文件和缺陷责任期等全套服务,并对各系统安全、质量全面负责。
6. 计划工期:
首期工程南段
2011年12月20日计划开工
2012年3月20日试运行
2012年6月28日,试运营
首期工程北段
2012年1月31日计划开工
2012年9月30日,警用无线系统调试、开通
2012年12月31日,试运营
首期工程计划总工期375天
6 号线一期工程
2011年12月20日计划开工
2011年12月31日,试运行
2012年2月1日,全系统全线调试开通
6 号线一期计划总工期44天
7. 合格投标人要求:
(1) 投标人必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具有年检合格的营业执照。
(2) 投标人需具备以下条件一或条件二:
条件一:投标人需具备以下的资质要求之一
1)有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铁路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或
2)具有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铁路电务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或
3)具有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电信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
条件二:如投标人不具备条件一,须将安装工作分包给具备条件一的分包人,应提供分包意向协议书和分包人满足条件一的资质证明资料。
(3) 投标人的业绩要求:
1)投标人2006年至今具有2项国内地铁工程警用无线通信系统采购与安装总承包(或警用无线通信系统采购集成项目)项目完工业绩。须同时提供中标通知书、合同协议书、业主证明(或验收报告)作为业绩的有效证明材料。
2)本项目中设备安装方(投标人或其选择安装分包人)除满足前述条件一所列资质外还应所应具有2项国内地铁警用无线通信系统设备安装业绩。须同时提供中标通知书、合同协议书、业主证明(或验收报告)作为业绩的有效证明材料。并提供投标人与分包商签订的分包意向协议书。
以上要求业绩需符合下述条件:
1)国内地铁工程警用无线通信系统设备采购与安装总承包(或警用无线通信系统采购集成项目)项目单个合同额不少于1000万元;
2)国内地铁工程警用无线通信系统设备安装项目单个合同额不少于350万元。
(4) 投标人的总项目负责人应具有2006年至今曾在国内地铁工程警用无线通信系统设备采购及安装项目(或警用无线通信系统采购集成项目)担任项目负责人,须同时提供中标通知书、合同协议书、业主证明等有效的业绩证明材料。
(5) 安装项目负责人必须具有国家建设行政部门颁发的机电工程或铁路工程或通讯与广电工程壹级注册建造师资格证书;且2006年至今曾在国内地铁工程警用无线通信系统设备安装项目担任项目负责人,须同时提供中标通知书、合同协议书、业主证明等有效的业绩证明材料。
(6) 技术总负责人应具有2006年至今曾在国内地铁工程警用无线通信系统设备采购及安装项目(或警用无线通信系统采购集成项目)担任技术总负责人,须同时提供中标通知书、合同协议书、业主证明等有效的业绩证明材料。
(7) 总项目负责人及技术总负责人须提供保证履约及中标后至完工前不得在其它项目担任职务的承诺书。
(8) 投标人所提供的数字集群系统设备必须具有国内公安系统不少于2个成功案例(金额≥ 400万人民币,须提供合同履行情况说明,有效合同或中标通知书或最终用户证明,同一个最终用户只能算一个案例)。
(9) 投标人所提供的漏缆必须具有国内地铁系统不少于3条城市轨道交通线路警用无线通信系统应用业绩,须提供合同履行情况说明,有效合同或中标通知书或最终用户证明。
(10) 如果投标人所提供的数字集群无线设备、漏缆、便携台等主要设备、材料不是投标人自己制造的,应提供制造厂商同意其提供该货物的有效授权函(原件)。
(中国集群通信网 | 责任编辑:陈晓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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